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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仓清明文化节标志著作权侵权案 代理词

 来源: 日期:2017/1/12 18:28:10 人气:68 
 钱仓清明文化节标志著作权侵权案

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受潘浩洁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该案经第一次庭审举证、质证,现结合第二次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系“钱仓清明文化节”徽标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

原告应第三被告平阳县一朵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云来在猪八戒网上发布徽标设计征集任务创作了“钱仓清明文化节”徽标,于2014315日创作完成,并向陈云来隐蔽交稿,原告举证的(2016)浙金公证民字第339号公证书足以证明原告系该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

原告作品的具体描述:整个徽标以吹笛牧童、宋代双塔、双峰青山、小河流水为设计元素,经过艺术化融合而成。吹笛牧童的造型体现出清明节庆的形象,符合任务发布人的设计要求和logo的表现主题,图案融入钱仓的地方标志文物宋代双塔造型,并且采用双峰青山和小河流水图案进行衬托,体现出历史悠久的钱仓地域特征,突出了“千年古韵 天下粮仓”的文化韵味,图案采用代表春天的绿色,符合清明节的季节色彩,寓意钱仓清明文化节活动常绿常新、活力无限、长久永恒。

二、各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具体侵权行为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一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和第二被告平阳县鳌江镇钱仓村民委员会,两个被告分别作为钱仓清明文化节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在明知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使用侵权徽标,原告前后六次向浙江省人民政府信箱投诉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在无法制止的情况下诉诸法庭,在诉讼中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被告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

第三被告平阳县一朵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其在征得稿件后将所有稿件在有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本案第三人温州钱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员在场的会议中展示并征求意见最终确定中标稿件。经庭审比对,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在其举办的钱仓清明文化节上使用的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分别侵害了原告的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

1、关于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行使发表权的,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作者许可的第三人。它属于一次性权利,只能行使一次。(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虽通过作品征稿获知原告创作的作品,但是其未经原告许可,在第一届钱仓清明文化节上使用涉案侵权徽标,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发表权。

2、关于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项)所谓修改,是指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或者可以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同时有权禁止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涉案侵权徽标将文字字体样式改变、将原告作品中的文字“千年古韵 天下钱仓”改为“千年古驿 天下钱仓”将原告作品中一阴一阳的双塔,改为两阳的双塔并将其中一个塔放大,将牧童骑黄牛的造型做了细微的变动,创作主题和整体构图未变动,也即破坏了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未改变作品的内在表达思想。因此,第一、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修改权。当然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因而两项权利一并主张请法定核定。

3、关于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在其举办的钱仓清明文化节开幕式现场、百家宴、文化长廊等场合多次使用涉案侵权徽标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

第三被告平阳县一朵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委托征稿作品的征稿人,在未确定原告作品中标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未发表的作品交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使用,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和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应该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被告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猪八戒网运营单位,原告在猪八戒网上通过购买猪八戒网提供的隐蔽性交稿服务向任务的发布者进行隐蔽性交稿,在原告调查得知其作品被侵权后,向猪八戒网客户要求告知任务发布者的信息,包括实名认证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被告知任务发布者并未进行实名认证,致使原告在其作品遭受著作权侵权时,为证明其隐蔽交稿的作品通过谁泄露出去而致使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可能接触其作品,并侵害其作品著作权的问题一波三折。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在其向任务承接者提供隐蔽性交稿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同时,应尽到对任务发布者的资料进行实名认证登记的义务,否则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发布任务以较小的代价或者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窃取他人的作品,任务承接者因隐蔽性交稿无法查到具体的任务发布者,不能证明他人可能接触到其作品,可能使证明他人构成侵权行为陷入困境,甚至无法认定侵权,因而被告人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第三人温州钱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其将征集来的作品打印出来在有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和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评判作品,确定中标作品,以及后来陈述的其在看到第三人将其设计的作品交给第一、第二被告后,第三被告看到第三人递交的作品与第三被告征集来的其中一幅作品(原告的作品)相近似,而第一被告追加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中又显示了“标志设计费”支出,因此第三人应当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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